中小學教材發行招標投標試點實施辦法
編輯導讀:
中小學教材發行招標投標試點實施辦法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材是指列入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審定頒發的《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中的學生課本和教師用書。
中小學教材的發行必須保證“課前到書,人手一冊”。中小學教材發行招標投標應積極穩妥地推進。
中小學教材的發行招標投標試點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面向本地區進行。
參加中小學教材發行招標的投標人的資質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認。
中小學教材發行招標投標應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涉中小學教材發行招標投標活動。
招標人是依據本辦法進行試點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由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招標是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使用的中小學教材全部品種的總發行權。
本辦法所稱總發行權是指承擔中小學教材征訂、儲備、配送、調劑、添貨、零售和結算。
投標取得中小學教材總發行權的有效期限原則上不少于兩學年。
試點地區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須在每年10月31日前公布本地區第二年秋季《中小學教學用書目錄》。
招標人應當根據中小學教材發行的特點和需要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招標項目所規定的中小學教材的品種及其發行范圍;中小學教材發行的時間要求、質量要求和服務標準;投標文件的基本功要求和投標報價清單;投標截止日期和投標地點;開標日期和地點;評標程序、標準和方法;投標有效期;中標人所提交履約的保證金的收取、管理、扣罰和返還的具體方案;擬簽訂全同主要條款等所有實質性要求和條件。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應當注明以下要求:
(一) 投標人的報價不得高于國家規定的發行費用標準,也不得低于教材發行成本,否則視為廢標。
(二) 中小學教材發行實行信用預訂,原則上不得向學校預收書款。因故確需預收書款的,須經省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 保證開學前送書到學校。由于不可抗力而不能送書到校的應補償學校自行取書而支出的費用。
(四) 幫助學校做好教材的補訂和調劑工作,并按一定比例備貨,保證教材主要品種的常年供應。
(五) 中標人應按中小學教材發行合同總金額的千分之五分春、秋兩季向招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在履行完合同并經驗收合格后返還給中標人。
試點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的中小學教材發行招標采用邀請招標或分開招標的方式。
邀請招標是指招標人以投標邀請書的方式邀請有中小學教材發行資質的發行單位投標。招標人所邀請的投標人不得少于3家。
采用公開抬標的方式,招標人必須依法在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指定的報刊上發布公告,同時還可在其他媒體上加發公告。
投標人是響應有中小學教材發行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主管書刊發行的獨立法人單位。
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資質條件:
(一) 經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認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有書刊發行單位或國有控股書刊發行單位。
(二) 能夠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出版發行的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有良好的社會信譽,年檢合格,近3年內未受到新聞出版方面的行政處罰;
(三) 有3年以上書刊發行經驗,在發行工作中有良好的業績,連續3年沒有虧損記錄;
(四) 注冊資金原則上1000萬元以上,具有中小學教材征訂、儲備運輸、調劑、零售及結算能力,有配套的發行網絡;
(五) 有健全的組織機構、管理規章制度和與承擔中小學教材發行工作相適應的業務人員。
投標人如果少于3個,招標人應當重新招標。
開標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
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技術、經濟方面的專家組成,其中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應當從事相關領域工作滿八年并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或者具有同等專業水平。
中標的人投標應當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招標。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其他投標人。中標通知書對招標人和中標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標通知書發出后,招標人改變中標結果或者中標人放棄中標項目,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簽訂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簽訂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中標人通過投標所獲得的中小學教材總發行權的有效范圍只限中標的區域內,不得以任何形式跨區域供應。
中標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他人轉讓或分包中標項目。
未參加投標的單位及未中標的投標人,不得從事中小學教材的發行工作。出版單位不得向其供應教材。
當季中小學教材發行工作完成之后,中標人應向招標人書面報告發行情況。招標人應對中標人的發行情況進行考核和評估,對于按照合同約定,及時足量保證教材供應的,招標人應督促用書單位及時向中標人支付書款。
中標結果因違反本辦法被確認無效后,由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責成招標人依據本辦法重新招標。在規定的教材征訂時間開始之前來不及進行新一輪招標投標的,由招標人從其余投標人中確定發行單位,并向國務院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備案。
沒有獲得教材總發行權的單位和個人從事教材發行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和《出版物市場管理暫行規定》予以處理。